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Polytechnic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AANJPI。
第二条本会是由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南京科院)校友和校友组织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可视需要按区域设多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公俗良德,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和合作,促进校友之间联系与协作,支持母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繁荣南京科院,发展祖国化工教育事业,实现特色明、水平高、创新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国内一流开放型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组织架构实行总会和多级分会模式,管理实行理事会制。
第六条本会总会办公地点设在南京科院校园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主要任务:
1.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严谨学风和创新校风,鼓励支持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奋发图强争先创优,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中国梦贡献力量,并以此作为在校师生的榜样,激励其不断学习成长。
2.加强校友间、校友及组织与母校间的广泛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团结和谐,促进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3.搜集、整理国内外校友信息,建立校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为校友服务。
4. 编印《校友通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情况、校友会工作及各地校友、校友组织情况,大力宣传优秀杰出校友先进事迹。
5.强化校友会自身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校友会组织网络体系和工作体系;接受校友及组织参访、捐赠等。
6.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校友:
1.凡南京科院(包括自1958年建校以来的原永利化工专科学校、南化公司化工学院、南化公司技工学校、南京动力分校、南京化工学校、南京化肥厂化工学校、南化公司化工学校、南京化工学院南化分院、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各阶段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修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生、游学生、语言生、培训生、在校生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学习的学生。
2.凡曾在南京科院任职、任教、交流、挂职、访学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校友入会程序:凡属上述南京科院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在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登记的,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1.凡是校友个人到本会登记的属个人会员。
2.凡以当地校友会组织的名义,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愿意加入本会的,则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凡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知情权、选举权、被推举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实行监督。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与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关心本会与母校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5.按时缴纳会费。
6.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7.协助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
2.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自动退会。
3.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原则上由学校、各地省级分会和地市级分会按比例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推荐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3.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6.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7.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同意和江苏省教育厅、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个人理事应当是热心校友工作,积极为本会服务,对本会在事业上、学术上有较大贡献者。个人理事由校友提名,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单位理事一般由各地市级以上区域分会产生,一般为其主要负责人。单位理事由学校推选,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一般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如果不再担任校友组织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则由继任者担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出议案。
4.选举和罢免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6.决定会员的除名。
7.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部分校领导和部分组织规模较大、影响力大的理事分会负责人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必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但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可视情设荣誉会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7.原则上会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名誉会长由学校院长担任,荣誉会长由学校退休老领导担任,副会长由部分校领导和部分常务理事担任,秘书长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学校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校友会原则上由学校根据校友分布的地域或系统情况,提出校友会分会设置意见,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成立校友分会,其统一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分会会长按照分会工作办法并在充分征求所属地校友的意见后由校友会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母校提供的资助。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5. 其他的合法收入(含银行利息)。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9月,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严禁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和民政厅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学校和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及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及学校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5年12月12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各校友分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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